关于近期某企划“欠薪”事件的法律问题分析
虽然目前相关直播和视频中均将欠款称为“欠薪”,但实际上若该款是基于直播经纪合同而产生,是企划应付主播的打赏提成、直播激励、礼物分成等款项,则其性质并非“薪水”而应是经纪合同下的提成款。
薪水及工资等说法,前提是企划与主播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而承《虚拟主播与公会之间法律关系认定分析》一文的内容,认定劳动关系时应综合考虑双方主体资格合适、劳动者受到劳动管理程度以及其劳动是否作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确定。在企划为主播提供美术资源、直播策划以及运营支持,主播通过直播赚取打赏,双方针对打赏金额进行分成的场景下,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传统劳动合同关系有较大差别,一般属于平等的经纪合同关系。
2.主播维护自身权利的程序选择问题承前所述,在主播与企划之间一般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主播追讨欠款的程序也不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的规定,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资料图片)
虽然看起来通过劳动仲裁能够快速地拿到生效裁决书进而申请执行,但是由于劳动仲裁需要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且劳动仲裁程序一般不能网上进行,因此若主播和企划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其维权难度可能反而较大。
反过来说,在双方成立经纪合同关系时,主播可以直接向企划住所地法院(比如上海市)起诉主张欠付款项,在提交立案、缴纳诉讼费、开庭以及后续申请执行过程中通过线上方式进行,无需实际前往当地处理,对于身处外地甚至国外的主播而言,诉讼反而是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选择。
3.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知,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以其自身的财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协议是由公司签署且履行,则仅应由公司自身承担相应责任。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员工或管理人员,在尽职履责的情况下,无需就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出资的问题《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股东承诺需要给公司的注资,且该注册资本在股东支付后,仅能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股东或任何人不得挪用或抽逃。
除部分特殊公司外,目前我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实行认缴制,即在注册时仅需认领拟缴纳的出资额(未来也将享有相应的股权),而无需实际缴纳及验资。同时,对于认缴注册资本后的实缴期限,目前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常有各类公司将实缴期限设置为10年、30年或更长。这将意味着,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无需缴纳注册资本。
但若公司陷于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则股东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将存在类似于加速到期的情况,如:
(1)公司进入正式破产程序的,则破产管理人起诉股东,要求股东立即将认缴的注册资本支付至公司,完成实缴义务。但实际上,虽然经营困难的企业很多,但真正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比例相对较少,且破产程序繁杂,耗时也较长。
(2)虽未进入破产程序,但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且法院无法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的,则债权人可起诉要求股东在其应缴未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当于是说,在经营可能性的情况下,那么即使本来的缴纳期限还没到,但也视为缴纳期限加速到期,股东需要在认缴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5.公司未能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后果若主播在起诉企划公司并取得胜诉判决后,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在执行阶段,需要区分几个概念:
(1)被执行人:只要是没有按照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导致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那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就会成为被执行人。
(2)失信被执行人:俗称的老赖,但并非所有被执行人都是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是比被执行人更“严重”的状态,只有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等6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所规定的情形时,才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限制高消费:成为被执行人不必然会被限制高消费,但是失信被执行人一定会被限制高消费。限制的范围包括不能坐飞机、坐高铁以及住星级宾馆等。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目前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欠债成为被执行人,但是如果能够慢慢一点一点还钱,就不会被列为老赖”。该观点存在一定合理之处,主要原因是只有在拒不履行或恶意不履行的情况下才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而如果能够根据自身能力分期多次还款,则能够证明还是有一定还款意愿,因此不会成为老赖。另一方面,如果这个“一点点还款”是故意拖延付款的手段,如实际月收入10万元但每月只还款1000元,这种情况就不能体现被执行人有主动偿还债务的愿望,还是有可能会被列为老赖。
6. 公司负责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一般而言,由于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成为被执行人后并不会直接影响主要负责人,不会导致负责人的行为或征信被限制,但也有以下两种具体情况:
(1)公司被限高,负责人也可能被限高,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3条关于“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的规定。
(2)公司成失信被执行人,负责人一般不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6条关于“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的规定。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更换了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但若能查实相关人员确实对公司债务负有直接责任,则仍有被限制高消费的可能性。
7.相关人员挪用公司款项的问题公司作为独立于股东及负责人的主体,其名下财产不容任何第三方侵害。
若股东在缴纳注册资本后,挪用或抽逃的,则将触犯《刑法》第159条所规定的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罪。
若其他人员将公司财产以虚报支出等方式据为己有的,则将触犯《刑法》第271条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
在认定职务侵占行为时,一般需要采取审计等措施查明是否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事实,目前涉及欠款问题的企业也发布公示称已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若能最终查实部分人员存在挪用公司款项的情况,则其应全额退回,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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